從2013年9月1日開始,廣州將在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含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廣州保稅區、廣州出口加工區)、廣州南沙新區、廣州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中新廣州知識城、廣州國際生物島和天河中央商務區(珠江新城區域)試行商事登記制度,試行時間為1年。在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和做法,在全市全面組織實施。贊雅顧問為您詳述如下:
(一)實行工商登記注冊與經營項目審批相分離的登記制度。
1.改革營業執照制度,經營項目審批不再作為工商登記注冊的前置條件。商事主體登記注冊后,即具有商事主體資格和一般項目經營資格,同時具有公示登記信息的功能,以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商事主體須經許可審批才能從事許可項目經營活動。具體做法是:
(1)從事一般項目經營活動,直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2)從事許可項目經營活動(不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電信等特殊行業),領取營業執照后,到相關部門辦理許可審批手續,取得經營資格,開展經營活動。
(3)從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電信等特殊行業經營活動,取得有關部門許可審批手續后,向商事登記機關申領營業執照。
(4)外商投資企業經外經貿部門審批后,向商事登記機關申領營業執照。從事許可項目經營活動的,到相關部門辦理許可審批手續。
2.營業執照中不再記載商事主體具體經營項目,僅記載其主營項目類別(即GB/T4754—2011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大類)。商事主體的具體經營項目應當在企業章程中予以明確,其主營行業應當與名稱中的行業相一致。商事主體變更具體經營項目,應當在 30 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其主營行業出現與其登記的名稱中行業特征不相符情況的,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名稱的變更登記。
(二)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商事登記機關不再對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僅對公司申報的注冊資本進行登記。申請商事登記,無需提交股東認繳注冊資本情況的驗資報告。商事主體股東實際出資后 30 日內,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驗資報告等材料,辦理實收資本備案手續。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認繳注冊資本情況向公眾公示。社會公眾可通過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查詢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商事登記機關可根據商事主體股東出資情況,出具商事主體實繳注冊資本情況證明)。
(三)實行住所登記與經營場所備案制度。
商事主體登記的住所是其主要辦事機構(即總部)地址,商事登記住所應符合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或產權證載明的功能以及《物權法》的要求。營業執照住所是法律文件(包括司法和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地,起到確定商事主體的司法和行政管轄區域的作用。允許有投資關聯關系的企業,將同一地址作為多家商事主體的住所。商事主體的住所和經營場所在本市同一行政轄區(區、縣級市),允許商事主體的實際經營場所與住所分離,不需辦理分支機構手續,僅辦理備案手續。商事主體的實際經營場所與住所不在同一行政轄區,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
(四)實行商事主體年報備案制度。
1.改革現行的企業年檢制度,實行商事主體年報備案制度。商事主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報上一年度的到位注冊資金、資產負債、經營情況等基本信息,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書》,商事登記機關通過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平臺,將《年度報告書》向社會公示。商事主體對《年度報告書》的真實性負責。
2.商事登記機關有權對商事主體辦理年報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商事主體進行處罰。商事登記機關發現商事主體提交虛假《年度報告書》,可依法進行查處。
(五)實行商事主體經營異常名錄制度。
經營異常名錄制度是指商事登記機關將違反商事登記有關規定的商事主體,從商事登記名錄中剔除,歸納到異常名錄的行政管理制度。
商事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商事登記機關將其納入經營異常名錄:
1.商事主體連續兩年不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年度報告書》;
2.商事主體提交虛假《年度報告書》,情節嚴重的;
3.商事登記機關無法按照登記的住所送達法律文書;
4.商事登記主體的名稱或者行為存在有損國家、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對公眾欺騙和誤解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不免除該商事主體和投資人、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商事主體違反法律、法規,行政主管部門仍可追究其行政違法責任,存在民事糾紛和債權債務的,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在3年內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恢復:
1.經查實,商事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事由并不存在或已經改正違法行為;
2.商事登記機關程序不當;
3.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管理的商事主體作為債權人基于債權實現提出申請。
納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商事主體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恢復申請后,商事登記機關經審查同意恢復的,通過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公示平臺公告恢復。
商事主體法定代表人、董事、股東、清算小組成員因未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商事主體納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未履行商事主體清算義務的,商事登記機關依法將其列入個人信用記錄,并依法限制其相應的權利實現。
(六)構建統一的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和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
1.整合各部門行政服務與社會管理信息資源,建立統一的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平臺,各審批部門均通過該平臺辦理行政許可及監管業務。
2.建立統一的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全方位公示商事登記管理信息,包括商事主體登記(年報、經營情況、繳納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和辦理行政許可情況、信用信息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記錄等。
3.積極引導行業組織自我完善,促進商事主體和個人自律;加強對審計、驗資等中介、專業機構培育和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完善其連帶責任制度;提升公民自治意識,提高政府公共服務和市場監管水平。
(七)全面推行網上登記服務。
1.實現網上申報、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發照、網上查檔的電子化登記管理模式。商事主體網上提交登記申請,上傳申請資料,商事登記機關網上接收、受理、審批,發放電子營業執照,并及時寄出紙質營業執照。商事主體提交的網上登記申請資料,通過信息平臺提供給社會公眾免費查閱。
2.優化整合登記環節。構建工商和稅務部門的一體化登記制度。減少商事主體的登記環節,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行政效能的整體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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